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 第2條
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第2條
商業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 請設立登記或增加資本額變更登記時,應檢送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書, 並以下列文件作為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附件: 一、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 二、資本額繳納明細表。 三、存款證明文件。 前項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應經會計師於每頁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 商業負責人並應於前項附件加蓋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 申請增加資本額變更登記者,除應檢送第一項之文件外,並應檢具加蓋商 業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基準日前一日試算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