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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第2條

商業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 請設立登記或增加資本額變更登記時,應檢送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書, 並以下列文件作為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附件: 一、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 二、資本額繳納明細表。 三、存款證明文件。 前項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應經會計師於每頁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 商業負責人並應於前項附件加蓋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 申請增加資本額變更登記者,除應檢送第一項之文件外,並應檢具加蓋商 業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基準日前一日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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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