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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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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第4條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 二、受查核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 三、受查核商業名稱及商業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商業統一編號。 四、會計師之查核範圍及意見。 五、會計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親筆簽名及加蓋印鑑章。 六、查核簽證日期。 七、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查核簽證日期,係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簽證應於資 產負債表結帳之翌日起金融機構當日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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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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