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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37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及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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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