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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3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規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五、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申請登記。 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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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