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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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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第3條本辦法所稱商業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商業調解程序之事件。第4條商業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一、商業調解事件。二、參與商業訴訟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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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