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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商業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 一、商業調解事件。 二、參與商業訴訟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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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第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第3條本辦法所稱商業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商業調解程序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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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