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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自用不動產,包括行舍、營業用倉庫及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其餘均屬非自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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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