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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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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7條
銀行於六十四年七月四日本法修正前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務之不動產,參與未挹注資金之都市更新而新增取得之不動產,非屬本法
第七十五條
所稱之不動產投資,銀行得繼續持有該取得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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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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