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 第7條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7條

銀行於六十四年七月四日本法修正前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務之不動產,參與未挹注資金之都市更新而新增取得之不動產,非屬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銀行得繼續持有該取得之不動產。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