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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商標代理人經撤銷或廢止登錄確定者,自公告日後不得充任商標代理人及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登錄者,除因申請登錄時或登錄期間有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得於原因消滅後申請登錄外,於撤銷或廢止公告日後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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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