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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商標代理人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確定者,於公告停止執行業務之期間內,不得充任商標代理人及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商標代理人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屆滿後,得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執行業務,經審查核准者,應登載其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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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