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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7條

本條例所稱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商標主管機關舉辦之商標高級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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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