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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其加速審查費,每類加收新臺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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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