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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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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