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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 第5條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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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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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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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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