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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第2條

本專款由本會負責統籌分配於與基隆、蘇澳、台中、高雄、花蓮及安平等 商港之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 前項所稱之相關工會,係指於商港區域內從事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 、倉儲、駁運作業及便利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及海底等作業勞工組成之 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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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