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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第3條

為有效管理本專款,特設置本會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 ( 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管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 人員兼任;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下列單位遴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至三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財政部一人。 四、經濟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七、基隆市政府一人。 八、台中縣政府一人。 九、宜蘭縣政府一人。 十、花蓮縣政府一人。 十一、台南市政府一人。 十二、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下設行政、總務及會計三組,每組置幹事二人 至三人,均由本會派員兼任之。 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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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