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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22條

裝卸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填具申請單載明左 列事項經商港管理機關審核許可後方得裝卸: 一、危險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及裝卸應注意事項。 二、委託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負責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 五、其他申請單上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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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