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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23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之危險 物品或與許可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並應 先行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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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