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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24條

危險物品裝卸,棧埠作業機構應指定現場作業主管人員負責指揮作業、安 全維護及交通管制事項。 裝卸前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會同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人員作全般性安 全檢查,認無安全顧慮時,方得開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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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