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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25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示 危險區,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時, 應即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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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