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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30條

使用駁船接運危險物品,應以專駁裝運,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其裝載量 不得超過載重量百分之七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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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