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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32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上下旅客。 二、禁止使用裸露之燈火或明火。 三、棧埠作業機構及運送單位應具備防雨或防潮之裝具。 四、危險物品之搬運,嚴禁摔、滾、碰、擊、磨擦及擠壓。 五、工作人員不得攜帶香菸、打火機、火柴或其他易於產生火花之器物, 並應接受檢查。 六、加裝船用燃料,應在裝載危險物品前或完工後為之。 七、船員及登輪人員不得穿著鞋底有鐵釘、鐵片之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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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