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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8條

委託人應於進出口貨物艙單或申請單內詳列每批貨物之名稱、重量、尺碼 與收貨人或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即通知棧埠作 業機構。 委託人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致棧埠作業機構之通知或催告無法送達,因而存 儲倉棧或裝卸搬運之貨物遭致損失時,應由委託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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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