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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9條

棧埠作業機構因作業過失對船上設備、水陸上裝卸、運輸設備之損害,以 賠償其標的物之損害為限;修理費用以損害地價格為準。 棧埠作業機構因作業過失致貨物受損時,其賠償金額,進口貨以起岸價格 及進口關稅為準;出口貨以出廠價格及國內運費為準。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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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