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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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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6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四條
規定。 二、違反
第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
第四十四條
所定規則中有關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
第三十七條
第三款規定,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致污染海水。 未登記或註冊之船舶、浮具,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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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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