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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6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強制離船或離港;再違反者,並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放置之船具、物料: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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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