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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 第67條
商港法 第6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八條
規定。 二、違反
第十九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
第二十二條
規定。 四、違反
第二十三條
規定。 五、違反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
第二十七條
規定。 七、違反
第二十八條
規定。 八、違反
第二十九條
規定。 九、違反
第三十條
規定。 十、違反
第三十一條
規定。 十一、違反
第三十二條
規定。 十二、違反
第三十三條
規定。 十三、違反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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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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