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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商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規範自由貿易港區內各項服務及設施使用之收費項目、標準及相關規定,目的在於提供明確的收費依據,促進港區營運效率及競爭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3-25・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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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已核定為自由貿易港區之區域內營運,應繳納審查費每件二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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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人員、車輛進入自由貿易港區,應向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發長期入出許可證,其規費標準如下: 一、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每人二百元。 二、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每車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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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應依據本局所製發之繳款清單於規定之期限內向指定處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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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之規費未依規定繳納者,依規費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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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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