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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任用辦法 第13條

瀋陽、多倫、五臺、長安、伊犁、懋功各官廟達喇嘛以次各職任喇嘛之任 用,由各該地方最高職任喇嘛,比照北平承德各寺之例,分別補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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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