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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任用辦法 第16條

蒙古地方喇嘛寺廟之領袖喇嘛,如徒眾過八五名,寺址距旗署五百里以外 者。經由該旗呈請盟長,轉報蒙藏委員會,咨行關係省政府或該管最高行 政長官查覆相符,呈請行政院核准後,得由蒙藏委員會派為札薩克達喇嘛 ,頒給印信,並呈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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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