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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任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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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任用辦法 第17條
蒙古地方各喇嘛寺廟領袖喇嘛,如係呼圖克圖,其徒眾過五百名,而廟宇 距旗署在五百里以內者,圓寂後,由該管盟長於其徒眾內擇一人賞給札薩 克職銜,其廟宇在五百里以外者,並給予印信,如係諾們汗,其徒眾過五 百名者,圓寂後,該管旗公署於其徒眾內擇一人賞給達喇嘛職銜,代行管 理所屬寺廟事務,俟呼圖克圖、諾們汗轉世後,上項賞給職銜,即予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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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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