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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5條

名號喇嘛及達喇嘛以上職任喇嘛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視其身分,依第二 條前三款分別獎勵之: 一、著有大勛勞於國家者; 二、著有功績於地方者; 三、道行高深為多數徒眾及地方所崇信確有可徵者; 四、經典精通坐床教經三年以上成績卓著,或開會說法確得多數人之皈依 者; 五、領有多數廟宇廟產及徒眾達五百名,而管理有方者; 曾得前項獎勵,非經過三年後,不得再獎,但奉中央政府特獎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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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