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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6條

喇嘛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視其身分依第二條第四款第七款分別獎勵之; 一、曾受前條獎勵三年內復著有前條一二兩款之功績者; 二、遵照展覲辦法,初次晉覲及連續來京三次以上者; 三、輔助地方公益事項出力者。 四、對於應行參加之道場,三年內未經請假及遺誤一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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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