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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7條

喇嘛有左列事蹟之一者,依第二條第七款至第九款分別獎勵之: 一、鈐束所屬徒眾管教有方者。 二、闡揚教化為黃黑徒眾所信仰者。 三、辦理教務,或整頓廟務,或經管廟產者有異常成績者。 前項各款獎勵,非經過三年後,不得以同一事實請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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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