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 第6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第6條

徵用防疫器具、設備或車、船、航空器之計價及補償,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二、相關公會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三、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物資之所有權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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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