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 第7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第7條

徵用原因消滅時,徵用機關應自原因消滅之日起十日內解除徵用,並填發 解除徵用及物資發還證明文件,連同經完成消毒之徵用物資交還被徵用物 資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徵用物資毀壞或滅失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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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