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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二)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三)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給付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但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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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於請假期間之薪資,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第4條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第5條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第6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倍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有關…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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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