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 第3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3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於請假期間之薪資,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二、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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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