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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4條

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且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前項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十類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倍減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5條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請假期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第3條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於請假期間之薪資,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第5條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第6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倍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有關…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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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