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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以下簡稱照顧者)。 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二、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三、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四、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五、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六、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無法從事工作,為非屬受雇而須實際工作以維持生計,因照顧受隔離或檢疫者致無法工作之情形。 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人員,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或診斷者。第三款所定社區照顧服務,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本辦法所定家屬,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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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申請防疫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向受隔離或檢疫…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第4條前條第一項防疫補償,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一千元。第5條申請防疫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向受隔離或檢疫…第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發放作業相關規定。第7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審核作業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構)、事…第8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編列之特別預算項下支應。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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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