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 第5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第5條

申請防疫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 (一)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三)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四)無工作或未成年者,本人無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性質相同補助之切結書。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照顧者: (一)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三)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四)照顧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防疫補償文件、資料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人得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重行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申請人備齊文件、資料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發給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第3條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第4條前條第一項防疫補償,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一千元。第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發放作業相關規定。第7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審核作業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構)、事…第8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編列之特別預算項下支應。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 第4條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