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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29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於計畫執行期程終了仍有賸餘時,應予繳回。 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次一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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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