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申請
第十條第一項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摘要表、補助項目、條件檢核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一)以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者: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管理負責人名冊(含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以申請補助範圍內全體共同代表人提案者:檢附代表人名冊(含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區分所有權人修繕意願證明文件:
(一)以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者: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申請補助之紀錄。
(二)以全體共同代表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範圍內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修繕之同意書。
四、近三個月內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或第三類謄本。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六、符合前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並依其符合之條件,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影本。
八、施工廠商簽約證明影本(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且應載明廠商名稱、簽約日期,並載明主要建材之品牌。
九、未曾受補助切結書。
十、其他證明文件。
公寓申請
第十條第二項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摘要表、補助項目、條件檢核表。
二、申請人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所有權人修繕意願證明文件:檢附申請範圍內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修繕之同意書。
四、近三個月內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或第三類謄本。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六、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影本。
七、施工廠商簽約證明影本(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且應載明廠商名稱、簽約日期,並載明主要建材之品牌。
八、符合前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者,檢附受補助範圍內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並依其符合之條件,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未曾受補助或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切結書。
十、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
第十六條作業費補助者,應另檢附委託專業者證明文件(如委託專業者契約書影本或委任書),並載明委託專業者名稱或姓名、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具體工作項目、服務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