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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 第4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寓:樓層數為四層樓至六層樓之合法建築物,且由數人區分該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二、透天住宅:樓層數為六層樓以下獨棟或連棟之合法建築物,每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 三、國產品牌:指其品牌權利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自然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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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執行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第3條
為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八款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本辦法…
← 第3條
看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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