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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3條

為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八款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本辦法建築物修繕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補助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專業團隊,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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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