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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者之領取方式、期間及應備之資料或文件如下: 一、登記入帳: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記,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卡號及其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之代號及金融帳戶號碼入帳。 二、實體自動化服務設備(以下簡稱ATM)領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置之ATM,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健保卡卡號領取。 三、郵局領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依下列規定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親自或委託他人至郵局臨櫃領取: (一)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 (二)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持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為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領取時,應同時出具受託人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領取時由受託人簽收。 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備妥出生證明正本及其生母或生父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郵局臨櫃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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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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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