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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 第5條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直接撥入其帳戶或造冊發放,亦得委託金融輔助業者,辦理直接撥入其帳戶: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 二、領有勞工保險之年金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年金給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含原住民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退休儲金、勞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以直接入帳方式發給就養給付之退除役官兵。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五、無設置ATM或無郵局之偏鄉地區民眾。 六、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前項第四款受安置兒童及少年開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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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有關發放現金系統平台整…第3條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領取新臺幣一萬元:一、…第4條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者之領取方式、期間及應備之資料或文件如下:一、登記入帳: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第6條發放現金之身分驗證及發放作業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金融輔助業者、金融機構及郵局辦理。第7條主管機關與數位發展部得監督、查核前條金融輔助業者、金融機構及郵局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發現有未…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第9條主管機關及數位發展部為辦理發放現金業務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資料。發…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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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