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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1條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民間團體上工,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工津貼,且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金額。 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地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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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