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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 第12條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2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工津貼: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且符合就業服務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人員。 二、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政府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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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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