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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 第8條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減班休息勞工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定僱用安定措施之規定,並依該辦法
第十二條
至
第十四條
申請薪資補貼者,依本辦法加給薪資差額百分之二十,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後,與薪資補貼合併發給。 領取前項薪資補貼期間參加
第六條
訓練課程者,其合併領取訓練津貼與薪資補貼之數額,每月不得超過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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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依本辦法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除第八條另有規定外,其與政府機關所定津貼、補助、獎勵或…
「穩定及促進就業」的其他條文
第9條
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失業勞工應提供再就業、轉業或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並得予以補助…
第10條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六十日者…
第11條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民間團體上工,由…
第12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政府…
第13條
為協助微型創業貸款者,主管機關得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及其他有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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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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